关于2008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6-17    访问次数: 2443




     关于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为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毕业生户口迁移的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负责办理毕业生户口的人员,请于六月十六日到派出所领取户口内页,由专人统一分类填写毕业生分配去向 (注意不要把户口页直接发给学生个人)。二十六日前凭填写好的毕业生户口页、《就业或待就业报到证》复印件及分配方案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分配方案请分为三大类造册:1.分配到厦门市以外工作或考研的;2.分配到本市、本校工作或考取本校研究生的;3.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留档二年的省外生)。


      二、分配到厦门市以外工作的毕业生或考取外校研究生,要在户口页迁出一栏上填写XX省XX市(县)和入户详细地址及所在地派出所名称;留校工作和考取本校研究生的要填上具体单位或系别。


      三、各学院将需留档二年的省外毕业生户口页和本人申请书交学生工作处统一保管。


      四、入学时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分配在厦门市就业或经人事局同意先落户厦门后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到市人事局报到后,可持常住户口页和相关材料,直接到入户所属派出所进行网上迁移,办理入户手续。


      五、根据福建省公安厅、人事厅、教育厅闽公综[2007]563号文件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之规定,毕业生户口迁出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到入户地派出所落户;未落户的,迁移证不能退回重办。


      六、办理迁往市外的毕业生每人应缴交迁移证工本费叁元整。请各学院务必按以上通知要求办理,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公安厅、人事厅、教育厅闽公综[2007]563号文件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之规定










厦大派出所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200806170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