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6-12    访问次数: 2204

 

关于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为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于625开始办理,各学院应准备好毕业生的户口页和《就业或待就业报到证》复印件及毕业生分配方案等材料。请将毕业生方案分为三大类造册,第一类为分配到厦门市以外工作或录取外校研究生的;第二类为分配到本市、本校工作或考取本校研究生的;第三类为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留档二年的省外生。


二、分配到厦门市以外工作的毕业生或考取外校研究生,要在户口页上迁往何地一栏填写落户详细地址(××××市(县)××区(乡)××路(村)××××室);留校工作和考取本校研究生的要填上具体单位或系别。


三、各学院将需留档二年的省外毕业生户口页和本人申请书交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


四、入学时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分配在厦门市就业或经人事局同意落户厦门市人才中心的应届毕业生,到市人事局报到后,在本年度内持常住户口页和相关材料,直接到入户所属派出所进行网上迁移,办理入户手续。


五、毕业生户口迁出后,需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到入户地派出所落户,不得退回。对于期限内户口仍滞留在学校的,一律不给予补办居民身份证或开具证明。


六、办理前往市外的毕业生,根据厦门市物价局规定,每人应缴交迁移证工本费叁元整


七、各学院负责办理毕业生户口的老师,请在6221530到保卫处三楼会议室开会。


望各学院与会人员务必准时到会!


 


 


                                     厦大派出所


                                  二○○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