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监大队监察程序
发布时间: 2004-05-18    访问次数: 5083

一、城建管理监察采取日常巡逻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举报专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统一着装,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
对不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和不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调查、询问和处罚。
三、城监大队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应予受理。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城监大队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城监大队对具备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立案:
1、有明确行为人的违反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2、依照城建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3、属于《厦门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监察职责范围的。
二、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指派承办人,并及时调查取证。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交办案件的单位、案件移送人或举报人。
三、 城建监察人员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别作询问笔录,城建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城建监察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 城建监察人员因办案需要有权依法进入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笔录或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现场人员两人以上见证。勘验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五、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概况、调查经过、所依据的城建管理法律、法规及处理意见。
根据《厦门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的调查终结报告,由城监支队审批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 城监支队对重大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征求城建监察主管部门和相关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监支队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将处罚决定报相关的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 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监支队查处的案件,城监支队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送委托的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自立案之日一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经原批准主管立案的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十二、城监支队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十三、城建监察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向城监大队或城建监察主管部门申请其回避。
十四、城建监察人员在《厦门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第十五条授权范围内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