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解教人员恢复户口须知
发布时间: 2004-05-18    访问次数: 2902

一、办理对象
1、劳改释放、劳教解除及解除少管返回本市的人员。
2、假释、缓刑返回本市的人员。
二、所需材料
1、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教证明或审判机关文件。
2、户口注销证明(指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
3、在厦直系亲属户口。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时为单位集体户,放回后不在原单位工作或服刑、劳教、少管期间直系亲属户口已迁移的,可凭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到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对于无直系亲属投靠的,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应给予恢复户口,落户于派出所开设的集体户。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由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以上所需的材料均以A4规格的纸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