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投靠落户须知
发布时间: 2010-09-14    访问次数: 840


夫妻投靠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

2.夫妻已结婚登记。

本市岛外人员投靠岛内配偶落户参照上述条件。

二、所需材料

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三、办理程序

1.配偶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配偶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落户思明、湖里区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对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派出所五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准工作;市外户口迁入本市,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五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