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祖父母(外祖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常住户口。
2.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且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域内的学校就读的。
3.父母离婚其未成年子女可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投靠抚养人落户。
4.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所需材料
1.孙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年满16周岁)。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证明(由孙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并盖户口专用章) 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关系公证,父母离婚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
4.祖父母(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5.孙子女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公安分局五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