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须知
发布时间: 2010-09-14    访问次数: 4331


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

2.父母或拟申请投靠的成年子女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3.父母身边无子女。

4.未婚成年子女可投靠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父母。

本市岛外人员投靠岛内父(母)落户参照上述条件。

二、所需材料

1.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

2.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

3. 父母写出书面声明身边无子女及所有子女的户籍情况,经本市公证机关公证。

4.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5.未婚成年子女投靠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父母,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三、办理程序

1.子女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子女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落户岛内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派出所五个工作日完成核准工作;市外户口迁入本市,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五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