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落户须知
发布时间: 2010-09-14    访问次数: 191


购房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购房建筑面积及办理人员要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岛内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岛外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2)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含70平方米)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3) 本市以外人员购买住房,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且产权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1名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购房落户,其他所有权人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常住户口。

(4)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5)岛外人员在岛内购买商品住房,落户政策与本市以外人员相同。

(6)厦门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意见》(厦府办[2009]28号)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取得房屋产权证。

二、所需材料

1.产权证。

2.产权人户口簿、身份证;若房屋产权人为多人,且产权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办理户口的公证。

3.申请人、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若系申办产权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以下情况应提供其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1)同一户口簿父(母)子(女)不明确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2)夫妻关系需出示结婚证。

(3)父母与子女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需公证或提供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4)系收养子女的,需提供事实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证》。

4.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本人或其父母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5.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示的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或土地房产测绘档案馆出示的档案摘录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三、办理程序

1.户口从岛外移入岛内或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拟落户地所属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落户岛内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2.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将户口迁(移)出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对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五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