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入户须知
发布时间: 2010-09-14    访问次数: 144



投资入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在思明区、湖里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符合投资落户条件办理企业骨干户口,企业骨干本人应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1、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2、必须在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签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备案的劳动合同。

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规定迁入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的户口。

本市重点工业企业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企业总部(营运中心)的骨干员工申办户口,可以分期分批办理且不受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二、所需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近期验资报告。

2.市地(国)税部门出示的单位缴税证明。

3.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及投资人信息表。

4.需按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投资或纳税条件办理户口的,还需提供市科技局出示的企业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证明。

5.单位出示给投资者或员工办理户口证明。

6.申办户口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7.投资者需提供在厦门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挂靠亲友责任书。

8.办理企业员工还需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企业员工落户审核表、在厦门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9.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10.重点工业企业员工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企业总部(营运中心)的骨干员工申请户口须向市经发局或市发改委提出申请,经市经发局、市发改委审核确认后,持市经发局、市发改委出具的审核表到市公安局办理。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三、办理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1套,向市公安局户政办证大厅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凭入户审批表、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年满16周岁的人员还需提供近期1寸证件照片2张。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