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籍在岛内、后迁到岛外,现回迁入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原户口在思明区、湖里区的(不包括在校学生集体户口);
2.现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申请回迁;
3.在思明区、湖里区有本人或配偶或子女的合法固定住所。
二、所需材料
1.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
2.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3.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往岛外的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1套,向市公安局户政办证大厅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入户审批表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年满16周岁的人员还需提供近期1寸证件照片2张。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