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荣誉称号人员办理户口须知
发布时间: 2010-09-14    访问次数: 519



获得荣誉称号人员办理户口须知

   

一、办理条件

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二、所需材料

1.表彰决定和荣誉证书。

2.本人户口、身份证。

3.有随迁配偶子女还需提供配偶子女的户口、身份证及关系凭证。

4.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局户政办证大厅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原户口在本省内的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的不需要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