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13    访问次数: 3579


  

  

  

  

  

公通字[2009]11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名称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修订后的《消防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公安部对《消防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进行了规范,现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部。

  

  

  

  

  

  

○○九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法院、

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  共印560份)

                     2009年3月3日印发

承办人:韩子忠校对:韩子忠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

  

为了保证正确、统一执法,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范如下:

  1.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2.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3.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第58条第1款第2项)

  4.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5. 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6. 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第58条第1款第4项)

  7.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8. 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9. 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第58条第2款)

  10. 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第58条第2款)

  11. 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第59条第1项)

  12.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第59条第2项)

  13. 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3项)

  14. 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4项)

  15.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第60条第1款第1项)

  16.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第60条第1款第1项)

  17.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

  18.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

  19.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第60条第1款第3项)

  20.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第60条第1款第3项)

  21.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第60条第1款第4项)

  22. 占用防火间距(第60条第1款第4项)

  23.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第60条第1款第5项)

  24.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60条第1款第6项)

  25.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60条第1款第7项)

  26.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第61条第1款)

  27.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第61条第1款)

  28.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61条第2款)

  29. 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第62条第1项)

  30.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第62条第2项)

  31.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第62条第3项)

  32.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第62条第4项)

  33. 阻碍执行职务(第62条第5项)

  34.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第63条第1项)

  35.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第63条第2项)

  36.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第63条第2项)

  37.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第64条第1项)

  38. 过失引起火灾(第64条第2项)

  39. 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第64条第3项)

  40.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第64条第4项)

  41.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第64条第4项)

  42.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第64条第5项)

  43.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第64条第6项)

  44.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第65条第2款)

  45.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第66条)

  46.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第66条)

  47.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第66条)

  48. 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第66条)

  49.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第67条)

  50. 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第68条)

  5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第69条第1款、第2款)

    上述案由中列举多个行为、对象的,实践中在表述案由时可以根据具体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对象,选择进行表述。如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实践中可以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选择“埋压消火栓”、“圈占消火栓”或者“遮挡消火栓”作为案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选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作为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