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人口登记办证须知
发布时间: 2004-05-18    访问次数: 4364

一、申报暂住登记
(一)对象
1、拟在本市暂住七日以上一个月以下的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后七日内申报暂住登记。
2、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等暂住人员,按照指定申报暂住人口登记或旅客登记,不申办暂住证。
(二)手续
凭暂住人员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暂住登记。
二、申领暂住证
(一)对象
拟在本市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暂住人员,应于到达暂住地后一个月内办理暂住证。
(二)手续
1、办理暂住证时,应交验暂住人员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还应提交暂住人员近期标准照三张,属育龄人员的,须交验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或厦门市外来人员婚育节育审检证。
2、办理暂住证时,暂住人员应按厦门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缴纳暂住人口管理费。
3、暂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三、招用单位、雇主、出租人或户主应履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申报义务。第一次申报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义务人应先办理《暂住人口申报办证代理卡》。
四、申报登记办证地点: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站。


厦门市公安局户政处
二○○○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