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规定的通知[2010.6]
发布时间: 2010-06-04    访问次数: 1041

 


  关于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为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毕业生户口迁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学院负责办理毕业生户口的人员,请在620日前到派出所领取户口内页,由专人统一分类填写毕业生分配去向 (注意不要把户口页直接发给学生个人)28日前凭填写好的毕业生户口页、《就业或待就业报到证》的复印件及分配方案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分配方案请分为三大类造册:1、分配到厦门市以外工作或考取省外研究生或回原籍;2、分配本市工作;3、分配本校工作或考取本校研究生)


    二、分配到厦门市以外工作或考取省外研究生或回原籍的学生,要在户口页迁出一栏上填写入户详细地址(如:XXXX市(县)XX区(乡)XX路(村)XXXX室);分配本市工作、留校工作和考取本校研究生的要填上具体单位或系别。


    、入学时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分配在厦门市就业或经人事局同意先落户厦门后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到市人事局报到后,可持常住户口页和相关材料,直接到入户所属派出所进行网上迁移,办理入户手续。


    毕业生留校工作的,到人事处报到后统一办理变更手续;毕业生考取本校研究生的与新生入学时一起办理变更手续。


    五、毕业生户口迁出后,必须按户口迁移证的时限,及时到入户地派出所落户。否则,迁移证不能退回重办。未按规定办理迁出的,不给予开具证明或补办居明身份证。


六、办理迁往市外的毕业生每人应缴交迁移证工本费叁元整。


请各学院务必按以上通知要求办理,特此通知。


 


 


 


厦大派出所


二○一○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