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常住户口。
2.祖父母(外祖父母)确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
3.孙子女(外孙子女)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所需材料
1.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2.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户口簿、身份证。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证明[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并盖户口专用章]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关系公证。
4.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5.入住情况调查表。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三、办理程序
1. 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对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公安分局五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