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落户须知
发布时间: 2010-09-14    访问次数: 2453


儿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公婆、岳父母户口在本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并同意其投靠。

2. 夫妻已结婚登记,夫妻一方因死亡、失踪、出国定居、服兵役的。

3.儿媳妇确与公婆、女婿确与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

4.公婆、岳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所需材料

1. 夫(妻)、公婆(岳父母)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夫妻)结婚证。

2.夫妻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失踪的需提供法院的法律文书;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服兵役的需提供相关军人证件。

3.入住情况调查表。

4.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对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公安分局五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