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回迁须知
发布时间: 2010-09-14    访问次数: 138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回迁须知

 

一、办理条件

1.原户口在思明区、湖里区的(不包括在校学生集体户口);

2.现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内,已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回迁;

二、所需材料

1.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

2.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往岛外的证明;

3.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市国土房产局出具的回迁证明;

4.当事人需提供在厦门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挂靠亲友责任书。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1套,向市公安局户政办证大厅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入户审批表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年满16周岁的人员还需提供近期1寸证件照片2张。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