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动人员入户须知
一、调动人员办理户口准迁及落户应提供材料
(一)办理准迁应提供的材料
1、调动人员凭组织、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出示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令或相关审批件。
2、本人的身份证,有随迁配偶的应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有随迁子女的应提供子女的户口簿、关系证明。
3、单位报到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入户在档案代理部门,应持档案代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入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入户在直系亲属户内或单位集体户应提供关系证明、相应户口簿复印件;入户在亲友户内的,应签订《亲友挂靠户口责任书》和亲友户口簿。
(二)办理落户应提供的材料
1、户口从省外迁入的,须带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户口从省内迁入的,须带户口准迁凭证;
2、属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审批调动的,户口从省外迁入的,在户口准迁证背面备注并签章;户口从省内迁入本市、岛外迁入岛内的,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背面备注并签章;
3、属其它部门审批调动的,应提供入户证明信;
4、年满16周岁的人员还需提供本人近期1寸证件照片2张。
5、入户在档案代理部门,应持档案代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入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入户在直系亲属户内或单位集体户应提供相应户口簿;入户在亲友户内要签订《亲友挂靠户口责任书》和亲友户口簿。
二、调动人员办理户口准迁及落户流程
1、调动人员凭上述办理准迁所需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落户在思明区、湖里区的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办理户口准迁凭证;
2、经市教育局核准同意调动的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办理户口准迁凭证;
3、户口在省外的调动人员凭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
4、调动人员户口在省外的持户口迁移证,户口在省内的持户口准迁凭证,岛外迁入岛内的持集体户口页或家庭户口簿到批准调动部门办理报到和介绍入户证明手续;
5、按第一款规定的落户材料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
户籍窗口凭上述所需材料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