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思明校区无人机使用管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4-03    访问次数: 1134

全校各单位:

根据《厦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学校现场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依法办理飞行审批手续。为了加强校园公共安全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在厦门市使用无人机实施飞行,需要向公安机关报备,由无人机拥有者在“厦门百姓”APP上注册登记后,获取飞行码,填报飞行计划,并留存备案截图。

二、因工作需要在思明校区使用无人机航拍的,由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经宣传部审批后,报保卫部(处)备案。非拍摄用途的无人机实施飞行,直接找保卫部(处)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拍摄用途、无人机信息、飞控序列号、公安机关备案截图等等。

特此公告!

 


                                    保卫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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